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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日常报告

发表时间:2024-10-10

社区矫正日常报告(集锦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区矫正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社区矫正日常报告 篇1

按照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我乡收到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后,及时组织召开了村(社区)三职主要干部、乡级各单位负责人、政府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就通知精神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领会、贯彻。

二是乡成立了以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乡综治办、乡司法所、乡调解中心、乡政府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负责全乡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了专人具体抓。

三是乡综治办年初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了20xx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内容,并分别与相关单位签定了责任书。

社区矫正日常报告 篇2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如下: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情况

20xx年,我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本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管理”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自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0人,解除矫正74人,现在册矫正人数46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委托调查12人。我区现有一个基层司法所(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我们采取业务练兵、岗位学习为主,到丰润、路南等先进县区参观见学等形式强化业务学习,明确职责,从思想上不断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xx年社区矫正实行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后,我们严格执行审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档案归档等整个工作流程,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不同对象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周联系月汇报,让每个监管对象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心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受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区仅有一个基层司法所,即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社区矫正与监内执行有着同样的严肃性,只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不同。按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办既不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又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司法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对我区提出了明确整改意见。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区司法局组建时间比较短,各部门相互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有待加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一支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社会力量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加强。

四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越来越多的罪犯将转入基层社区接受矫正。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按照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极有可能造成这部分人员的失管、失控,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建议

1.增加专门机构,加强人力配备和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司法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xx〕71号),建议新建一个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

3.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资金需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继续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少于20xx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培训、必要的办公用品、印制宣传材料、工作表彰等,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矫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配合,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避免脱管失控。另一方面要为他们积极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日常报告 篇3

城市棚户区旧有房屋的买卖纠纷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现实生活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和难题。被动迁房屋案件也明显增加。法院对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能否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否有效保障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城镇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房屋买卖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但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从已经审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看,原告是房屋出卖人的,诉讼请求大多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原告是房屋购买人的,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房屋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从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基本上都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取得了房款并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房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降低购房风险,购房人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二是房屋出卖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是房屋购买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四是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二、我国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有关规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虽是一类特殊的房屋买卖类型,但其交易规则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样应遵守《合同法》以及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条件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每个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考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进一步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标的额比较大而且比较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往往以口头形式确定房屋买卖关系。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达,为稳定交易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形式要求双方信用度较高,否则会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容易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一但一方反悔不予承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就会因无书面合同的认可,无法确认纠纷双方的合同效力。所以,应积极宣传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法律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主动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三、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城市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认定:

第一种情况,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首先,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尚未发出,如果双方已经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房屋出卖人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购买人依据该合同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只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而认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动迁封闭公告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手续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衡量标准和依据。

第二种情况,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人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买卖房屋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购房人出具了合理的价款,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不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城市房屋动迁封闭公告发出后就一律认定为无效。无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行为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法院审判房屋案件也涉及到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审判房屋案件效果的好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院确认被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认真研究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时总结相应的审判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日常报告 篇4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减负增效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摸清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工作事务,为下步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我市于2月20日开始,在局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全市城市、集镇和农村三种类型的社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专题调研。根据不同类型,我们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社区,采取实地查看、发放问卷、走访居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调研工作。

一、社区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域鄂州,统筹城乡总体思路和一改两化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目前,全市共有社区122个,其中城市社区36个、集镇社区18个、农村新社区68个。城乡社区统一按照1+8服务模式设置,即1为一个社区组织办公平台:社区党委(支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8为八个功能性服务平台:大厅便民服务平台、综治维稳信息平台、文体康复居家养老平台、卫生计生服务平台、社会组织活动平台、教育就业培训平台、超市购销服务平台(慈善超市或便民超市)、咨询代办服务平台等。

二、社区负担过重的原因及表现

经调查,社区工作普遍存在工作杂、任务重、压力大等现象,政府大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下沉到社区,社区承接的工作事项大有12项(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安全生产、维稳综治、民政事务、武装、党群事务、统计、城市管理、网格管理、税务登记等),小有一两百项之多,社区干部大部分时间用来完成各职能部门下派的任务、应付各类检查考核评比、印制各种资料台账等,无暇开展服务社区居民的活动,偏离了社区是自治组织的本位。

(一)社区工作重心不明确。政府大量工作向社区延伸,各类活动进入社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成了各职能部门不可缺少的左右手。一些职能部门对社区的地位和自治性质缺乏认识,把本应部门承担的工作转嫁给社区,增加了社区工作量,社区频于完成政府事务性工作任务,无暇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如各类报刊杂志征订任务、社保参险任务、环境卫生任务等。据了解,人社部门将新农保缴纳任务移交给社区,并与社区签订责任状,要求辖区内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居民每人必须参保。根据人社部门划定的人数,社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完成参保任务,但由于社区空挂户多、外出打工者多、人口流动量大,社区难于按照规定的人数完成参保任务。为了完成责任状任务,社区只好对无法联系和不愿参保的人员进行垫付缴纳,增加社区负担。社区内的街、路、巷环境卫生,环卫部门应是工作的主体,社区做好协助和宣传工作,但现状却是本位倒末,环卫部门成了监督单位,社区成了责任的主体。为了迎接环卫部门检查,社区干部往往还要到辖区内的街、路、巷负责打扫卫生。

(二)社区与政府关系不明确。社区被当成各职能部门的下级单位,频于接受上级安排的各种检查、考核、评比。政府各部门通过对社区进行检查考核来评价自身工作完成情况,不定期对社区进行检查并要求社区建立相关台账。据了解,我市在党风建设、安监、计划生育、信访、拆违控违、综治维稳等六个方面对社区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任何一个方面工作不达标就不能评先评优。针对各项检查,社区需制作各类牌子和台账应付,基本每个社区都有十几块牌子、几十类台帐、上百本档案,很多内容都是交叉重复,如社区教育台帐、计生台账、消防排查台账等。消防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本应是消防这样专业机构,社区只应配合消防搞好消防的排查和宣传工作,但现在这项工作却成了社区为主体,消防部门负责督查社区。同时,还要求社区建立排查档案3套,分别交由市、街道、社区存档,增加了社区工作负担不说,还增加了社区经费负担。

(三)社区工作权责不明确。各职能部门把责任、矛盾下放到社区,社区有责无权,频于给居民出具各类证明。如民用住宅楼里经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商业保险身份证号、姓名、性别不一致,出国务工旅游担保,婚史情况,房产证明等等都要到社区来开据证明。社区公章使用范围不明确,社区公章成了万能章。同时,社区还需处理大量因盖章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加了社区负担。

(四)社区工作经费标准不一,费随事转经费过低。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实行实报实销,所有费用由街道统一支付;农村新社区仍然属于村级体制,经济条件好的新社区,工作经费较多,经济条件差的新社区,工作经费短缺;目前,我市最难的应属集镇社区,年工作经费仅2万元,还要支付退休人员工资。费随事转经费执行中,城市社区按20xx年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计生经费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补贴到社区,街办按2:1的比例配套;低保工作经费由民政部门根据社区规模及工作量,按每年0.1-0.15万元的标准直接补贴到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贴到社区;集镇和农村新社区未实行费随事转政策。

社区承接政府各部门大量工作,需要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外,所执行的费随事转经费涉及的单位面窄,标准过低,有的社区甚至于无费随事转经费,如统计部门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环卫部门的清洁卫生治理等未执行费随事转政策。为完成各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差额部分有的社区靠出去化缘来维持社区各项工作开展。

(五)社区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福利待遇不明确。一是工作人员流动性太大。目前,我市社区工作人员由两委成员、公益岗人员和相关部门招聘的专干组成,但公益岗位人员每个人只能在有效工作期间享受一次公益岗位,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则必须更换一次新人,人员更换过于频繁,一些年轻的、有工作能力、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才却不能留在社区工作,刚适应了工作岗位就要换人了,这种机制严重制约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的发挥。二是专干人员待遇不一。社区专干人员是由各部门招聘,承接本部门各项事务到社区,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出现同工不同酬,做事多的工资低,做事少的工资反而高的现象,极大地挫伤了专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做法及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我市城乡社区一体化建设工作,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我市即将出台《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准备上市委会议。《意见》围绕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从三个方面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

(一)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和指导性目录,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明确社区工作职能,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需委托社区公共服务站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需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交由社区公共服务站承办。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经费及人员待遇。1、社区工作经费。按照20xx户居民以下社区不低于6万元/年、20003000户社区不低于7万元/年、3000户以上社区不低于8万元/年的标准、党员活动经费按每名党员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便民社区建设资金按照每个社区10万元/年的标准由区(开发区)、街道(乡镇)负责落实。2、社区干部工作报酬。采取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的方式,按照社区主职基本报酬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社区主职、副职和其他社区干部之间的基本报酬按照1:0.9:0.8的比例确定,社区干部每人每年绩效报酬不少于基本报酬的10%。3、社区干部待遇。要求为社区干部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建立社区干部体检制度,提倡有条件的街道(开发区、乡镇)每3年对社区干部组织一次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对连续3年符合《XX市社区两委班子和社区党组织书记综合实绩五比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鄂州办发[20xx]12号)(以下简称《办法》)考核优秀或连续任主职15年以上的社区主职干部,在继续任主职期间享受街道(乡镇)副科级干部工资待遇。对严格执行计生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社区干部,应享受与在岗职工离退后工资提高5%的同等待遇。

(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培育和完善专业性、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社区管理和开展多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方式,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让这些社会组织成为承担政府职能的重要载体,满足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社会需求,通过他们的合理承担,减轻社区干部的负担。

建议由上级部门出台一份规范性的社区准入制度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由谁准入、准入什么,社区公章使用管理范围,如社会救助、劳动保障、计生服务、社区矫正等。

社区矫正日常报告 篇5

20xx年初,xx区xx司法所依据省司法厅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x个社区村推行了网格化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区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内部的管理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结合的形式。根据雄州的地域特点,司法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网格管理工作:

一、建立基层管理组织,定时定期开展检查

司法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有组织的网格化管理阶层出发,通过社区划分网格,完善社区矫正监管的稳定体系。

1、设立社区管理办公室,落实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司法所联合社区民警对街道辖区内xx社区的警务接待室内加设一间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落实了基层的办公地点。各个社区的一把手书记是本社区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从事综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村官作为社区矫正网格片区管理人,与社区民警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对网格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管理工作。

2、基层联合办公,定期开展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点人员与重大问题,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共同开展工作,作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及时发现和督改管理隐患。街道司法所定期组织人员对网格片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管安全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多的、重点人员多的社区加强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二、落实管理制度,监管工作直接进入家庭

对社区的网格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网格管理责任人严格遵守并实际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对于在城社区地方大,人员多的现象,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将网格片区分级划分,一级片区为社区书记总管理,二级片区为综治主任负责,三级区详细到各小区的各幢楼,由社区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以便真正将监管工作开展到实处。

1、落实分级包干责任与工作例会制度。社区责任人、社区综治主任对所属社区矫正安全责任网格片区进行定期监督管理检查。司法所矫正责任人直接负责指导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与社区民警、社区综治主任、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每季度召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汇总、通报阶段性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本网格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重要活动、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2、实行定期报告与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各个社区矫正监管网格管理员、社区内部社区矫正责任人必须切实掌握本网格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基本情况,定期向街道司法所所长或社区矫正责任人汇报。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管理员每月配合司法所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对社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了解相关工作、生活情况,掌握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并汇报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问题,需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并落实整改。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街道、社区村综治工作考核范畴,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于社区矫正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重新犯罪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年度综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的奖惩措施。

3、落实管理人员组织社区服务。社区网格片区根据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落实网格管理责任人,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家属在内的“五帮一”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格管理社区每月组织本单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内的社区活动中心开展有益的社区服务,如在各社区“xx广场”等大型广场活动中担任志愿者为民众服务,进入各个小区为小区居民除小广告等公益活动;对于在城社区的服刑人员,由三级网格管理员安排“户对户,点对点”的社区服务形式,即一个服刑人员定点对一户困难家庭定期进行上门帮助。这种方式让很多服刑人员觉得很有意义,他们在服刑期满后也能主动对定点的家庭继续帮助,这些多样化的社区服刑,让他们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并从服务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提高矫正管理的实效性。

4、联合司法所进入家庭走访谈话。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本社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进入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对其本人、家属或邻居了解在服刑期间的生活情况,排除不安定因素。为个别心理存在问题的服刑人员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对一些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主动联系社区为他们介绍工作、落实低保,保证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生活有着落。瓜埠红光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因病无法工作,了解情况后,司法所与社区网格责任人一同上门走访,并送上了慰问金,孙某非常感动,表示一定服从管理,病好后努力工作,不给国家和组织添麻烦。

三、丰富教育形式,强化重点帮教

1、建设教育设施,组织志愿宣传。网格片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中加入法律法规教育学习,确保学习教育形式多样。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栏、法制学校宣传法律教育内容。依托各社区的法制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建没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活动并配发标识、旗帜等,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2、针对重点人员,强化多样帮教。对于重点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针对他们实际情况,专门制订相关帮教措施,要求他们每月两次书面活动情况汇报,每周两次口头汇报,并对他们进行xx小时手机定位监控。每个重点管理人员都进行“五帮一”重点帮教。三级网格管理人员利用社区便利条件时时关注相关情况,司法所每月走访他们的家属、村居、民警等至少两次以上,了解在服刑期间的生活工作情况,保证他们认罪服法,积极生活,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对重点人员单独开展专项法制学习并定期进行考试,让他们能够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铭记于心,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网格化的管理模式是配合司法所日常的社区矫正来开展的,它为固定的管理模式起辅助管理作用。只有通过多元化管理,结合司法所与基层的力量才能将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细,做实。网格化管理作为新的管理办法刚刚进入使用阶段,雄州的网格管理工作也刚刚开了个头,希望能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地去发展、进步,在实践中去检验,完善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